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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反腐浪潮不斷推進的當下,關於公權力腐敗類型的討論、總結與反思,正在越發全面深入地進行著。日前,中國社科院法治國情調研室主任田禾就建議,反腐敗工作的一個重點是規範人事任免問題,應建立用人責任倒查機制,嚴懲領導幹部違規配秘書。這裡提到的“秘書腐敗”問題,在過去雖不少見,但在十八大之後所清除的黨內“害群之馬”中,並無特別聚焦“秘書”這一群體。
  不過,談起對秘書權力的監督,只能算是一種“現象描述”,而無法真正提煉成一個規範性的問題。在媒體常常提及的幾個秘書腐敗案例中,無論是陳良宇的秘書秦裕,還是當初號稱“河北第一秘”的李真,其所用來尋租的隱形權力,皆來源於他們服務的領導。沒有任何跡象表明,這些權力異常大的秘書能夠獨立於他們服務的領導之外,衍生出一套屬於自己的權力。所以,從監督的意義出發,如果只談如何監督秘書權力是沒有意義的。蓋因任何對秘書群體的規範如果不能在監督領導幹部的通盤設計中,所有種種規定都將是無用功。
  秘書權力為何大?簡單地回答這一問題,答案即領導的權力特別大。當然,理論上領導權力大並不天然造成秘書權力大,要造成這一情況,往往需要領導人個人的性格因素,以及更為根本的制度設計因素。說個人因素,主要是有些領導跟秘書相處得好,願意分享一部分權力,譬如通過授權秘書下訪等形式,來賦予秘書權威與權力。但造成秘書具有大量隱性權力最主要的因素,還在於領導權力過大:為了支撐起這一權力架構,領導需要秘書的深度介入。
  秘書的深度介入一般可以分為兩種情況,其一是領導能力不足,或者領導“懶惰”,例如大量超出能力、精力範圍的講話起草,事件決策,領導需要秘書代行其職。其二是領導通過賦權秘書,有利於強化自己的權力。在官場中,諸如某一地區或某一系統的“一把手”,要形成自己的決策機構,就需要借助屬於自己的一個“小班子”。通過這一“小班子”起草文件,釋放、征求意見,從而達到大領導架空“集體決策”的目的。在“小班子”里,秘書常常擔負重要角色。久而久之,領導需要什麼決策,什麼文件應該遞給領導等事宜,秘書可謂不可或缺的“中介”,也正是基於這一情況,領導大秘也就被俗稱為“二號首長”。
  但正如之前所談到的,“二號首長”權力失控,給出的診治方案不該僅僅針對“二號首長”。因為沒有“一號首長”的過度集權,就沒有“二號首長”的權力失控問題。換言之,我們不能因為秘書腐敗案件頻出,就將問題的重心轉移到監督“一號首長”以外。實際上,但凡在領導身邊有影響力的人,既包括他們的秘書,也包括他們的家人、朋友、同學,都擁有富於彈性的“隱權力”。如果將秘書腐敗看成一個獨立問題,那麼家庭、朋友的介入是否也應該單獨成題呢?
  很顯然,監督公權力的重心不在於規範領導秘書,更不在於規範領導家人,而在於如何規訓領導權力本身。將領導的權力清單列出,通過建立完善的公開透明體系,順利引入外界的監督,便可以預見,在一號首長權力被有效監督的前提下,二號首長的腐敗問題也將不成為一個問題。
  >歡迎回應:shelun@188 .com 南都網:w w w .nandu.com  (原標題:[短評]監督“二號首長”怕是個偽命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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